问题 |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
释义 |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法律规定: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二)企业申请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申请资料 (一)综合资料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录及页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扫描件; 5.企业章程扫描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6.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C101、C102、C103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7.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扫描件(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身份证扫描或复印件; 9.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及劳动合同等扫描或复印件。其中,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并有本人签字页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的扫描件,业绩证明资料应是技术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总设计师等项目负责人职务时,主持并完成的施工、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或竣工证明等; 10.企业经营场所的证明(房屋产权证及房屋租赁合同)扫描件; 11.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主要机械设备、检测仪器的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扫描件。资质标准中有厂房要求的,还应提供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厂房施工图等相关资料扫描件; 1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新设立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需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扫描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操作规程等资料扫描件; 13.申请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扫描件;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扫描件; (3)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扫描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扫描件;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扫描件; (6)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 (二)人员资料卷,分为注册人员和管理人员两册 (三)工程业绩卷,按所申请的不同资质进行分册,每册应包括以下内容(新设立企业不提供) (四)改制重组卷 法律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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