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原告怀化学院与被告与被告杨岳东、杨镇华、杨森智、杨尚松于2006年9月26日签订的《怀化学院安江校区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和地面附属物所有权转让合同书》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