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自己的财产怎么保护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涉外婚姻中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和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重要性,我国一般原则是以原告就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但也有特殊原则,如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华侨回国要求处理案件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受理。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我国法律适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进行判决。 法律分析 在进行涉外婚姻时,为确保自己的财产得到有效保护,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二、我国涉外婚姻处理原则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三、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法律适用怎么确定 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拓展延伸 涉外婚姻是指在我国领土范围内,两个国籍不同的人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在处理涉外婚姻时,我国法律做出了特殊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办理结婚登记: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办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 离婚程序:离婚时,离婚协议或者离婚登记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我国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3. 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应当根据双方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确定。如果协议或者判决有争议,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4. 财产分割: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协议或者判决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5.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 以上是我国涉外婚姻处理原则中的特殊规定,旨在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稳定,促进国际关系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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