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签署劳动双方合同中并未体现关于 工资 发放具体时间,人事部说明为次月20日发放本月工资,实际发放情况为间隔2个月才发,即,1月份的工资,到3月20日才发。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违反 劳动法 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提供具体条例或解决方法。 答:1、你所在单位这种情况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2、《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抚养费 、 赡养费 ;(4)法律、 法规 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5、所谓“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6、你所在单位无故 拖欠工资 工,应当支付 经济补偿金 和和加付 赔偿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