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小产权房 指的是不能依法办理 不动产权 权属登记,或者无法公开向他人销售的房屋。小产权房的产权存在明显瑕疵或者产权不完整。小产权房一般不能向他人转让,所以法院不能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其变现。小产权房一般未经 不动产登记 机关登记,法院无法通过正常程序进行司法查封。因此,对于小产权房,法院一般情况下无法执行。 造成小产权房的原因主要是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存在瑕疵,最典型的就是 农村宅基地 上盖房屋,其房屋对应的土地是 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只能在集体之间流转,不能出售给集体以外的人。但是随着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很多城乡结合的地区或者城中村。城中村的土地未经国家征收,不是国有土地而是集体土地性质,其上盖建筑不能向市场销售,但仍有部分 购房 者因其价格低廉而不考虑其产权瑕疵进行购买,导致了小产权房概念的出现。 法律客观: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