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黑白合同 |
释义 | 【法官提示】 黑白合同的适用对象既包括强制性招标项目,也包括非强制性招标项目但当事人履行了招投标程序的项目。只要当事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和中标人就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黑白合同”。 从《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看,对于两份合同性质的认定,没有将合同签订时间作为一个标准,只要针对同一工程的两份合同在实质性内容方面不一致,其中有一份是中标合同或者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的情形。 工程因设计变更、规划调整或者遇特殊地质情况等等客观原因导致工程量扩大或者缩小、质量标准或施工工期发生变化,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会谈纪要等书面文件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修改后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典型案例一:鸿顺公司与森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工程价款属于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工程价款作了12%的让利,应当认定为是对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了重大改变,而非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其他条款的修改,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故本案应当以备案的2009年12月30日的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官提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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