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执业律师:曹延利、陈新忠、楚振民、单明志、樊淑光、高丽丽、高振华、葛方宁、管兰香、韩成慈、侯敬杰、江培华、李建军、李胜吉、满洪涛、潘文韬、齐风波、石洪亮、孙荣光、田宝、王炳颖、王海林、王洪成、王胜勋、王学辉、王云进、辛刚、杨春恒、张安军、张佃军、张继军、张蕾、张良武、张明、张锡谊、张振国、赵海江、周维德、栾凤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