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担保合同并不是独立于主合同,而是从属于主合同 根据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担保合同范本是 本担保协议(以下称“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 (一)作为委托人的(以下称“甲方”) (二)作为担保人的宁德市X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在福安签署。 鉴于以下缘由: (一)甲方拟与(下称“受益人”)签署关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下称“合同”); (二)甲方申请乙方为其开立上述合同项下以为受益人,金额为,有效期自上述生效之日起,期限的保函(下称“保函”): 兹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受益人开具保函。 二、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