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管辖权研究 |
释义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实际履行地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根据争议标的不同,货币支付以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不动产交付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履行地。若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应该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者实际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承揽合同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与争议解析 承揽合同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与争议解析涉及对于承揽合同中管辖权的具体适用和解释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承揽合同管辖权的争议,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进行判断和裁决。这些争议可能包括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等问题。通过对司法实践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不同法院对于承揽合同管辖权的态度和解释,并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此外,争议解析也有助于揭示承揽合同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为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结语 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地,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应由相应人民法院负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应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对履行地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争议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负责管辖。承揽合同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与争议解析是对具体适用和解释进行研究,以法律法规和先例为依据,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同时也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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