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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法庭笔录?
释义
    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法庭笔录是诉讼过程中,书记员记录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的行为。法庭笔录需要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也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内容并进行签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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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3:0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