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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寄被迫解除通知有补偿金吗
释义
    可以主张补偿;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赔偿,可以通过协商或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通常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准计算。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情况下被迫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而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八)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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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9: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