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
释义 | 加工承揽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与具体情况有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如果免责条款导致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对方财产损失,则免责条款无效。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如因保管不善导致损失,则承揽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原材料不符合约定,承揽人需及时通知定作人,并定作人应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材料,除应修理部分外不得更换零部件。 法律分析 一、加工承揽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 承揽合同免责条款有没有效,要依据具个情况而定,如果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承揽有哪些义务 1、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该原材料,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揽人应当承担该原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2、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负有通知义务。即定作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有错误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或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或存在可能影响工作质量或者履行期限的其他情形,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措施。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人怠于通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承揽人承担。 3、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并不得更换应修理部分以外的零部件。 结语 承揽合同免责条款有效性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免责条款导致对方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则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对方人身损害和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承揽合同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符合约定的原材料、通知定作人提供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并禁止擅自更换材料。根据合同约定,承揽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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