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成都试用期过了不给转正办理方法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将自动回复。如果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补足差额。解决维权问题一般有协商、检举、仲裁三种途径。对势单力孤的劳动者来说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 二、维权方式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首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合同期内,而非独立于合同期,所谓试用合格后“转正”的做法实际是企图规避试用期间的义务。事实上,自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是不存在试用期的,因此,如果试用期内工资低于相同岗位其他职工的工资,则应补足差额。 解决维权的问题一般有协商、检举、仲裁三种途径。对势单力孤的劳动者来说协商是最佳的方式,也是最经济的方式,倘若不能有效地协商解决,就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同时也可以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寻求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当然,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最好有个防范的意识,在工作期间要注意保存一些证据材料,比如工作证、工资条、录音资料等。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在劳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察职工能力是否符合岗位需要而规定的时间。然而,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会滥用试用期,对职工进行过度限制和打压。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背景调查、的健康检查等必要的考察,但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20%。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职工能力的重要环节,但用人单位也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试用期。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 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采取协商、检举、仲裁三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势单力孤的劳动者来说,协商是最佳的方式,也是最经济的方式。如果不能有效地协商解决,就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同时也可以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以寻求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当然,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最好有个防范的意识,在工作期间要注意保存一些证据材料,比如工作证、工资条、录音资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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