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成都市试用期结束不给转正应该怎么办理 |
释义 | 一、试用期结束后不转正怎么办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出台所希望促成的一大目的。之所以国家要如此重视劳动合同,就是希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上的约定履行,而避免口头协议的不稳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在这段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考察对方,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段期间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都比较低。 当试用期结束时,企业有义务评估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并决定给予转正与否。而企业却无视试用期的结束,久拖不决,既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予转正后待遇,是错误的。 1、工作表现不佳为何试用期内不提,而直到员工询问为何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给予转正工资时才搬出这个理由,显然错过了单位主张权利的时间; 2、经济形势变化,职位撤销,需要调整岗位,与试用期员工表现也没有任何关系,这和给予转正工资也没有关系。 企业根据需要撤销岗位是正常的内部管理行为。发生这样的事件后,企业应该妥善安置员工:可以与员工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也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但这不是不给转正员工约定好的工资的借口。 二、试用期怎么计算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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