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成都试用期转正流程包括哪些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员工在试用期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给劳动者一份,否则劳动者需要提供其他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增加了维权成本。其次,试用期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试用期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或试用期期限超过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1. 填写《转正申请单》,行政人事会根据与劳动者签署的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提前通知使用部门,要求填写《转正申请单》。
    2. 转正员工需总结和自我评价,并根据《转正申请单》的要求填写试用期总结和自我评价。
    3. 直接上级或部门主管对员工进行评价,根据员工的试用期总结和平时工作表现。
    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给劳动者一份,否则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其他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增加了维权成本。同时,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的,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2、试用期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期限超过规定的无效,如果超过部分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实践中很多单位以劳动者处于试用期为由,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是要等到劳动者转正后才开始办理社会保险。但是,试用期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方面与试用期满的劳动者是一致的,不应当差别对待,只要员工入职,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当然,由于实践中办理社会保险存在时间滞后,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恶意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恶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当予以理解,同时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察职工能力是否符合岗位需要而规定的时间。在试用期期间,职工享有特定的权益,如:
    1. 试用期工资: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 试用期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3. 试用期解除: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日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遵守法定程序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 试用期辞职:职工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职工的工资或者要求职工承担违约金。
    5. 试用期辞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向职工提出书面辞退,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情形,职工不得提出辞职。
    6. 试用期续签: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职工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结语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否则劳动者需要提供其他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其次,试用期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试用期超过规定无效。另外,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最后,试用期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只要用人单位恶意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恶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当予以理解,同时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7: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