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债权保全的条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权力或者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恶意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以及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保全的法律效力则是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保障,并且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其保全债权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