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被保全房产能否拍卖,财产保全的种类 |
释义 | 民法典未规定被保全房产能否拍卖,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被保全的房屋在执行程序中转为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人民法院可申请拍卖房屋。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被保全房产能否拍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房屋被保全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时,人民法院可以拍卖保全房屋履行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和变卖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 其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 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被保全房产能否拍卖没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被人民法院保全的房屋,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书的,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拍卖房屋。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被保全的房屋在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时,人民法院可以拍卖保全房屋履行判决书。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进行拍卖。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保全的房产是可以进行拍卖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 (二)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十一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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