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卡犯罪是指什么处罚 |
释义 | 两卡犯罪,即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用于犯罪活动或者被他人用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即通常所说的“帮信罪”。 入罪标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而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两卡”犯罪中的“明知”怎么认定:刑法分则中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而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的明知。“应当知道”是指没有证据能够直接证明,但是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某种故意,行为人如果否认自己具有此种故意,需要提出反证。因此“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的“明知”。否认其主观明知,又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不予采信。 具体而言,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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