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能面临的限制: 1.业务限制: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只能保留一张电话卡,且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2.信用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影响个人征信。 3.加大审核:对于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4.涉嫌犯罪:涉嫌违法犯罪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何防范?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做到不出租、出借、出售相关工具。 2.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 3.一旦发现买卖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和个人电话号码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好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