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良资产清收流程怎么走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债务人在制定还款计划后需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确认并加盖公章,并在银行的催收函上签字并盖章。银行与债务人双方对帐,签署对帐日期,由债务人签章确认。此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召集借款人商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要求所有与会者签字。对于借款人众多的贷款,银行可以通过聘请公证员就银行向借款人催收借款行为进行公证。此外,常规清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 法律分析 1. 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后,需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确认并加盖公章; 2. 要求债务人在银行的催收函上签字并盖章。若催收函未能加盖公章,其有权签字人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过书面授权的内部职工; 3、银行与债务人双方对帐,签署对帐日期,由债务人签章确认; 4、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在特快专递上注明催收函主要内容并保留回执; 5、对于借款人众多的贷款,银行可通过召集借款人商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要求所有与会者签字; 6、聘请公证员就银行向借款人催收借款行为进行公证。 二、不良资产的常规催收 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 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 (一)有较强的还款意愿。 (二)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 (三)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 (四)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 (五)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 (六)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 三、利弊分析 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 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 四、风险控制 (一)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二)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收取回执后归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催收频度。 (三)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四)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 (五)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拓展延伸 银行催收函是银行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盖章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可能导致催收函的效力受到质疑。 一种问题是催收函盖章位置不规范。催收函上的公章应该与借款合同中的公章一致,且应该盖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如果催收函上的公章与借款合同中的公章不一致,或者盖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前,那么催收函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另一种问题是催收函盖章人签字不规范。催收函上的签字应该由贷款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进行签署,且应该与催收函上的公章一致。如果催收函上的签字与催收函上的公章不一致,或者没有签字,那么催收函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1. 在催收函上盖章时,应该确保公章与借款合同中的公章一致,且应该盖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后。 2. 在催收函上签字时,应该由贷款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进行签署,且应该与催收函上的公章一致。 3. 在催收函上盖章时,可以加盖贷款人的公章或贷款专用章,以增加催收函的效力。 4. 在催收函上签字时,可以由贷款人或其授权的第三方进行签署,以确保催收函的效力。 银行催收函的盖章问题会对催收函的效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以避免相关风险。 结语 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后,需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确认并加盖公章;要求债务人在银行的催收函上签字并盖章。若催收函未能加盖公章,其有权签字人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过书面授权的内部职工;银行与债务人双方对帐,签署对帐日期,由债务人签章确认;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在特快专递上注明催收函主要内容并保留回执;对于借款人众多的贷款,银行可通过召集借款人商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要求所有与会者签字;聘请公证员就银行向借款人催收借款行为进行公证。以上是常规催收的流程,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需要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在实际操作中,应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同时注意风险控制。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11-10)\t第十六条\t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 企业破产法(2006-08-27)\t第四十六条\t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7-30)\t第五十五条\t下列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一)破产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五)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 (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八)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九)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十)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十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十二)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以上第(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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