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嗜血细胞症为由拒绝理赔,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是否拒绝理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如果嗜血细胞症在投保时已经知晓,且在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的排除条款,那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合理的;如果嗜血细胞症在投保时未知晓,且在保险条款中没有对此做出明确排除,那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金。 2.《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格式条款方式,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特别条款。 3.《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人在核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等内容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虚报、隐瞒或者歧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4.《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如果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在保险关系成立时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的可能性极大,但是在投保时隐瞒或者不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