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有抑郁症的可判婚姻无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关于抑郁症是否能成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以及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同时,抑郁症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利害关系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近亲属、未达法定婚龄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也适用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抑郁症是否能成为婚姻无效的原因 2、抑郁症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如果一方患有抑郁症,婚姻并不会因此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哪些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拓展延伸 抑郁症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疾病,对患者及其家庭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而婚姻是人生重要的一环,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患有抑郁症,是否会影响婚姻的有效性,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提出离婚后确有困难的,可以不离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抑郁症可以成为婚姻无效的原因。 因为抑郁症是一种慢性精神疾病,其对婚姻关系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夫妻感情的影响和夫妻共同生活的影响上。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患有抑郁症,可能会对夫妻感情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此外,抑郁症也可能会影响夫妻共同生活,比如对生活和工作失去兴趣,或者出现情感不稳定的情况。 因此,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抑郁症并不会成为婚姻无效的原因。但是,夫妻双方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抑郁症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包括寻求专业医疗帮助、保持良好的夫妻沟通、共同参与治疗等。只有这样,才能让婚姻关系更加稳定和和谐。 结语 结语:婚姻并非无效的原因,抑郁症也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需满足相应的情形。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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