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红斑狼疮肾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有义务核实。如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保险人未在合同订立时就询问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的未如实告知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 一、《保险法》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有义务核实,未核实或者未及时核实的,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外,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向被保险人明确表示询问其有关情况的义务,未履行询问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应当根据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后确定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者部分解除合同,但应当将保险费和赔偿金额相应调整。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向被保险人明确表示询问其有关情况的义务,致使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红斑狼疮肾病,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未接受询问或保险人未在合同订立前明确表示询问其有关情况的义务,或者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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