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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怀远县政府信息公开有哪些方式
释义
    怀远县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主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政府会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形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等。该条例已经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
    怀远县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呢?政府主要通过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途径来公开信息,方便公众知晓。对于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政府会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形式。
    信息公开的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怀远县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方式。其中,主动公开包括通过网站、政府公报、政府信息查询系统、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政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答复;不予公开则是指政府认为不公开的政府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怀远县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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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