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关于医闹入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增设“扰乱医疗秩序罪”。 具体条文设置:“有下列侵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之一,处以刑罚: (一)殴打医护人员的; (二)侮辱、威胁、恐吓医护人员的; (三)在医疗机构非停尸处停尸、设灵堂、制造噪音、封堵通道、强行进入、占领诊室、病房或办公区、阻碍其他患者就医等滋扰医疗秩序的行为; (四)破坏医疗设施、设备、抢夺、毁损病历等医用材料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医疗机构其他财物的; (六)其他妨害医疗业务、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医疗秩序的; (二)雇佣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 (三)对正在进行重要或紧急医疗业务者行使暴力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暴力致医务人员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六、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