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流程 |
释义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单位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前款规定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资料: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 适用条件速裁程序: 1.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 4.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简易程序: 1.案件事实_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二)禁止范围速裁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4.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6.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7.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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