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看法院如何处理返还原物纠纷! |
释义 |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T煤炭公司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参加了诉讼。李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二、死者黄某某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黄某某只是将车挂靠在被上诉人名下,黄某某去世后,是黄某某母亲将涉案车辆交给上诉人用来抵黄某某欠上诉人的债务,故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要车。T煤炭公司公司答辩称:一审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正确,应该维持。T煤炭公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号为陕DXXX**吉利牌JL7151L15型号小轿车(约值3万元);2、诉讼等实支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原告T煤炭公司公司2018年购买吉利牌JL7151L15型号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DXXX**,该车在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做的按揭贷款,原告T煤炭公司公司现已经还完贷款。原告T煤炭公司公司将该车辆交给案外人黄某某(已死亡)使用,黄某某在占有车辆期间因故死亡。被告李某某现实际占有车辆,经原告T煤炭公司公司催要无果。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T煤炭公司公司系陕DXXX**吉利牌JL7151L15型号小轿车合法所有人,有权将车辆交给他人使用,但不影响其对车辆的所有权。即使被告占有车辆是基于抵债,但原告拥有的物权优先于债权,被告的“债权”不能对抗原告的物权,且被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债权可另案处理,但不能依靠原告对车辆的所有权实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一条第二之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T煤炭公司公司返还车牌号为陕DXXX**的吉利牌JL7151L15型号小轿车一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法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对管辖有异议的案件当事人,应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未在该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对管辖没有异议,故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涉案车辆实际属于黄某某,车辆只是挂靠在被上诉人名下一节,因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故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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