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拘留7天会穿统一发的外套或者马甲。 《拘留所条例》和《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中没有被拘留人在拘抄留期间的报装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管理的需要,必须要穿上统一的服装,内衣可以自带,自带衣服不要有金属钮扣的,有拉链的最好不要带,为保证被羁押人员的安全,会把这些都剪掉。但他们毕竟不是囚犯,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是受到了袭行政处罚,因此,拘留所的服装跟看守所的服装颜色上不一样,而且服装背后会有编号。民警在称呼他们时,不喊名字喊编号。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严禁将违禁品带入拘室。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拘留所民警应当与被拘留人当面清点、核对后填写被拘留人暂存物品、现金收据(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拘留人收执,一份连同物品、现金存保管室,一份拘留所留作存根),注明物品、现金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特征等,由拘留所民警和被拘留人共同签名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