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低保户通常有三类,重病、重残、重点优抚对象、未入五保的孤儿极端贫困对象二类是复合家庭中的老人、单亲家庭中的未满18岁的大中专学生三类是特殊原因的临时困难家庭等。具体如下: 1、家庭中所有劳动成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收入来源,完全依靠政府救济的特困家庭; 2、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因患重病、严重慢性病或重度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子女正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大学或高中阶段),生活极其贫困的家庭; 3、农村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人)对象边缘户。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