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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划分的
释义
    依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里面规定的关于南宁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内容有以下几点:第二十七条属于土地储备项目的,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资金及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市本级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资金的筹措;城区(开发区)土地储备项目由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属于市本级的土地储备项目,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接到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拨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用款申请。符合用款条件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接到用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拨付至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财政专户。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收到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的补偿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票据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属于城区(开发区)的土地储备项目,符合用款条件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接到城区(开发区)征地机构拨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转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账户。第二十八条属于非土地储备项目(财政性投资的道路用地、公园与绿地、市政广场、公共水系湖泊等基础设施项目除外)的,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接到本辖区征地机构拨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申请用款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开具预收征地拆迁补偿款缴款通知书,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负责将相应款项缴纳至市国库专户。缴款后,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示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前期推进单位缴款凭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向市财政部门的直接支付申请。市财政部门收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支付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直接支付到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财政专户。第二十九条城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收到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市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偿款后,应当及时将补偿款转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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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2: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