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南宁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根据广西南宁地区的调查,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结合《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制定后需要公布,并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没有筹集征地补偿金,征收土地的申请不会被批准。 法律分析 南宁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调查,广西南宁地区的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区片综合地价时,一并拟定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 (1)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2)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未按照规定足额支付到位或者提存公证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禁止侵占、挪用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土地补偿标准制定后需要公布吗? 1、土地补偿标准制定后需要公布。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并采取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 2、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和征收范围;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4)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3、没有签署安置协议的处理办法: (1)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后,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以及交地期限等内容,并依法组织实施。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没有筹集征地补偿金,征收土地的申请会被批准吗? 1、没有筹集征地补偿金,征收土地的申请不会被批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测算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2、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情况按照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补偿登记办理过程,可以采用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等形式进行记录。 南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制定的时候,一定不能违反广东地区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直接的补偿标准无效。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结语 根据调查,南宁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按照广西南宁地区的土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而具体的补偿数额则需要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市、县人民政府还需要组织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标准制定后需要公布。如果没有筹集征地补偿金,征收土地的申请不会被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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