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体招标中组成部分都要有资质吗??还是只要有一个有资质就行了? |
释义 | 联合体投标要求各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牵头人无资质不影响联合体协议效力。牵头人单独与业主签订合同违反规定,合同无效。可向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宣布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1、联合体投标时,组成联合体的单位应具备与其承担工作内容有关的相应资质。但对牵头人无相关规定资质规定的,不影响联合体协议效力。 2、牵头人单独与业主签订合同,违反了以下规定: (1)所签署合同实质背离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 (2)牵头人不具备承担合同内容资质,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3、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要求宣布前述所签合同。 拓展延伸 联合体招标:资质要求的合作与独立 在联合体招标中,资质要求涉及合作与独立两个方面。根据规定,每个组成部分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的完成。这种合作模式有助于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分享资源和经验,提高项目成功的机会。然而,也存在独立资质的情况,即只要联合体中的某一个组成部分具备所需的资质,即可满足招标要求。这种独立资质的模式可能更加灵活,但需要确保该组成部分有能力独立完成相应的工作。因此,在联合体招标中,资质要求的合作与独立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来确定的。 结语 在联合体招标中,资质要求既涉及合作又涉及独立。合作要求每个组成部分都具备相应资质,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独立要求只要联合体中某一部分具备资质,即可满足招标要求。资质要求的合作与独立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招标文件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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