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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中的不予起诉
释义
    相对不起诉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前,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时,可以决定不起诉。适用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已受刑事处罚、身体残障、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等。免除处罚的情形包括在国外已受刑事处罚、身体残障、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等。这些决定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相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酌定不起诉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免除处罚的情形“依照刑法免除刑罚”,主要是指下列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7.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0.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结语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境外已受过刑事处罚、身体残疾、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自动终止犯罪结果发生等。免除处罚的情形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在境外已受过刑事处罚、身体残疾、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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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8:4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