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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规定女婿是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释义
    女婿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因为女婿和岳父岳母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赡养父母的义务主要由成年子女承担。然而,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从家庭关系的角度出发,积极赡养对方的父母是有必要的。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女婿有无赡养老人义务
    女婿作为亲属,并不属于法定子女的范畴,所以是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因为女婿作为独立的个体,也有自己的父母需要赡养。并且从法律意义上讲,女婿和岳父岳母是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的。
    首先,《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以上两款法律条文是对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的最直接约束。
    其次,上面所说的子女根本就不包含女婿。
    我们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二节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的内容可以看出,《民法典》所言的子女主要包含两类,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其共同点是都与父母之间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是,除此之外现实中还有一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的,主要表现为收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女婿和岳父母之间是不能存在直接的血缘关系的,再结合上述法律条文可以得出,女婿并不属于岳父母的子女。
    综上可以得出女婿对岳父母是不具有赡养义务的,同理也可以得出,儿媳对公婆也是没有赡养义务的。
    二、赡养义务人包括哪几类人
    赡养老人有如下义务人:
    1、与老人具有子女关系的成年人,且具有赡养能力;
    2、与老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其他人;
    3、赡养老人的其他义务人。
    尊老爱幼一直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成年且有能力的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是理所应当的。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女婿亦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但是从构建和谐融洽的家庭内部关系的角度出发,积极赡养对方的父母也是很有必要的。
    结语
    尽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女婿作为亲属并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法定义务,但作为成年且有能力的子女,尽赡养义务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女婿亦没有赡养岳父母的义务,但为了构建和谐融洽的家庭关系,积极赡养对方的父母也是很有必要的。尊重长辈、关爱亲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维系家庭和睦的重要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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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1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