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公婆将儿媳户口迁入名下 |
释义 | 夫妻投靠和亲属投靠的条件下,儿媳可以将户口迁移到公婆处,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公婆年老有病或儿媳需照顾子女。儿媳需提前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法律分析 可以,但儿媳户口迁移到公婆处是要有前提条件的(属于其它人员),要么是公婆年老有病需要家人照顾,要么儿媳需要照顾户口在公婆处的子女,总之由于儿媳因为不是夫妻投靠以及法定的亲属投靠,必须事先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提出户口迁移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审核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拓展延伸 农村公婆的举动引发争议:儿媳户口迁入名下是否合法? 农村公婆将儿媳户口迁入名下的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从法律角度来看,户口迁入是一项涉及法律程序和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的户籍管理法规定,户口迁入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且必须有合法的事由。对于农村公婆将儿媳户口迁入名下的情况,需要评估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中的合法事由,如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合法的居住证明等。同时,还需考虑儿媳的意愿和双方家庭的真实情况。如果户口迁入是基于虚假信息或违法手段,将涉及到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因此,农村公婆的举动是否合法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评估和判断。 结语 农村公婆将儿媳户口迁入名下是一项涉及法律程序和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的户籍管理法规定,户口迁入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并需有合法的事由。因此,对于农村公婆将儿媳户口迁入名下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保合法性和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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