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登记生效时间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不动产登记的生效时间和相关内容,以及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是指物权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如不动产物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包括国土局、房管局等相关部门。不动产登记收 法律分析 一、物权登记的生效时间是什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话,则不会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在交付时就会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登记,是指物权的设定、变更及终止须经登记机关登记才能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物权,如不动产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有哪些 (一)土地登记去国土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房屋登记去房管局。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企业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为抵押物的被称为浮动抵押,应当到抵押人的住所地的工商部门去登记。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怎么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结语 物权登记是产生相应法律效力的过程,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不动产抵押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的不同情况而定,如土地登记去国土局,房屋登记去房管局等。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六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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