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信贷资金是什么,银行信贷资金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银行信贷资金是在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货币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其组成包括各项存款、金融债券、对国际金融机构的负债等。信贷资金的筹集和运用采取有偿的存款和贷款方式,并具有借有还和按期支付利息的特点。在申请信贷资金时,借款人需要满足持有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按贷款比例在银行保持一定数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符合银行对借款人财务和资信状况以及 法律分析 银行信贷资金是指在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以偿还为条件的货币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的条件包括:1)它在再生产过程中存在和发展;2)它用于偿还债务。 银行信贷资金是什么 1.定义 信贷资金是指在再生产过程中存在和发展的以偿还为条件的供借贷使用的货币资金。其来源主要是:各种形式的存款(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等)以及银行自有资金。 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和社会的贷款,以满足社会生产和商品流通的需要。 有两点说明:一是这里的资金是指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既不是指商品资金,也不是指生产资金;二是之所以是货币资金是因为它既是资金作用的货币,即从这里开始了资金的循环,又是起货币作用的货币,即流通中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 社会主义国家的银行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信贷资金的筹集和运用,采取有偿的存款和贷款的方式,其特点是有借有还和按期支付利息。 2.组成 对于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构成分析,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进行。 从宏观层面,及既整个金融体系的范围来考察,信贷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各项存款。这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一般占整个信贷资金来源的80%以上。 2、金融债券。一般占信贷资金总量的4%左右。 3、对国际金融机构的负债。 从微观层面,既从某一商业银行的角度来分析信贷资金的来源渠道和运用方向。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负债)的项目主要包括: 1、各项存款。 2、从债券市场获取资金。 3、向中央银行借款。 4、同业存款和同业拆借。 5、其他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各种应付款项以及预收款项等。 6、银行资本金。 银行信贷资金条件 1.除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借款人持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的手续的营业执照。持有地方人民银行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贷款证/贷款卡》。 2.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按贷款比例在我行保持一定数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我行贷款额占其借款总额比重较大的,应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 3.借款人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已发放贷款的到期本息均如数清偿;没有清偿的,已做出我行认可的还款计划。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 4.借款人能如实提供我行所要求的资料,在以往的业务往来中,能接受我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审查和监督,能落实有关贷款条件,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进度使用贷款。 5.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符合银行要求。 拓展延伸 银行信贷资金是指银行向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贷款、信用卡透支等形式的融资。其特点包括:1. 银行信贷资金的期限一般较长,通常为数月至数年;2. 银行信贷资金的利率相对较高,风险较大;3. 银行信贷资金的用途较为广泛,可以用于购房、购车、经营等;4. 银行信贷资金的审批流程较为繁琐,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和资产证明。 结语 银行信贷资金是指在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以偿还为条件的货币资金,其条件包括存在和发展用于偿还债务。银行信贷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各项存款和金融债券,主要用于对企业和社会的贷款。信贷资金的筹集和运用采取有偿的存款和贷款方式,其特点是有借有还和按期支付利息。贷款对象必须满足持有营业执照、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按贷款比例在我行保持一定数额的存款和结算业务、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已发放贷款的到期本息均如数清偿等条件。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会审查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确保其符合银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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