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讨债上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释义 | 债权人讨债需注意事项及债权凭证的积极作用 本文指出债权人在讨债时需注意的几个方面,包括个人借款的利息计算、非法借贷行为的法律制裁、联系人的保证责任等。同时,文章强调债权凭证制度的积极作用,如保留债权请求权、解决执行终结后债权保护的问题,并对被执行人形成心理震慑力,促使履行还款义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债权人在讨债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个人借款可以约定无息借贷,但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经催告不还后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出现纠纷后双方要注意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债权凭证的积极作用 从近年来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效果来看,它确实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债权凭证制度,保留了当事人私法上的请求权,发放债权凭证,确立了执行程序中债权保留制度,可以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执行终结后,仍受法律强制力保护的问题。(2)这种制度只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而非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这对《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的六种终结执行情形是一种创设性突破,当然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债权凭证对被执行人形成了“一辈子负债”的心理,它具有无形的心理震慑力量,迫使部分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债权人在讨债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个人借款可约定无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明知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法律不予保护。3、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4、纠纷时提供书面借据或必要证据支持主张。债权凭证制度的实施效果良好,保留了债权请求权并确立了债权保留制度,保护债权人权益。同时,债权凭证对被执行人形成心理震慑力,促使其履行还款义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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