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四川成都市离婚后变更小孩姓名满足程序有哪些 |
释义 | 成都市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流程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和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如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第二种情况是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 法律分析 成都市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流程如下: 1. 如果未满18周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其中,如果未成年子女正在上学,则需要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2. 申请人需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如果适用)。 3. 派出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申请符合规定,将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4. 完成变更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将更新为新的姓名,并由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 如果需要进一步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再次申请。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村居)相关证明,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的姓名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无权干涉。因此,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和步骤: 1. 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姓名:父母双方需要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同意变更子女姓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并且没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 3. 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父母需要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即年满16周岁,并且没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况。 4. 变更姓名需要申请:父母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子女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判决书、调解书、出生证明等。 5. 缴纳相关费用:父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变更手续费等。 6. 公安机关审核通过:父母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需要提供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姓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变更姓名需要申请、缴纳相关费用、公安机关审核通过等证明和步骤。 结语 成都市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流程包括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和审核办理等步骤。同时,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情况,公安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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