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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衡阳违章停车罚款多少
释义
    衡阳市区内的违章停车行为及其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违章停车包括机动车在道路上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驾驶人拒绝驶离会受到罚款和开具“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的处罚,如果驾驶人不在场,则交警部门有权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地点停放。而衡阳高速公路上无故停车或应急车道上停车则会被罚款200元并扣6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也会被罚款2
    法律分析
    一、衡阳违章停车罚款金额为人民币XX元整。
    1. 衡阳市区内的违章停车行为,包括机动车在道路上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
    (1) 如果驾驶人在场,衡阳交警可以口头警告驾驶人立即驶离现场。一般来说,只要驾驶人快速驶离,没有罚款扣分的处罚。
    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衡阳交警会对你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扣分,会开具“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贴到你的窗户上,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衡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贴罚单之外,衡阳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衡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2.衡阳高速公路违停
    衡阳高速公路上无故停车,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停车,衡阳交警会对你处以罚款200元,扣6分的处罚。
    二、汽车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的,违停的处罚分三种情形:
    1、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立即驶离的,不处罚;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处50元罚款;
    3、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200元罚款。以上均不记分。
    4、此外,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可以拖移机动车。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6、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违停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罚款等处罚。而衡阳高速违停的罚款数额,则需要参考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
    根据衡阳高速的官方网站,对于一般违规停车的处罚款金额为200元人民币。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停行为,处罚款金额则可能更高,甚至可能达到5000元人民币。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参考数值,具体罚款数额还需参考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同时,为了确保交通安全,我们应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在高速公路上违停。
    结语
    衡阳违章停车罚款金额为人民币XX元整。衡阳市区内的违章停车行为包括机动车在道路上违规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衡阳交警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扣分,并开具“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贴到你的窗户上,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衡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如果驾驶人不在场,衡阳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衡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衡阳高速公路违停会处以罚款200元,扣6分的处罚。汽车违章停车只罚款,不扣分的,违停的处罚分三种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立即驶离的不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处5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处200元罚款。以上均不记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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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9: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