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2014 唐山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新标准 从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获悉,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的灵活就业人员 医疗保险 费即日起开始征收,凡在该中心办理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签订了代理协议)并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请务必于今年7月15日前,在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使用《医保缴费专用存折》就近一次性存足应缴费用。 根据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保险政策文件规定,灵活就业在职人员本次医疗保险费征收将按照2013年度唐山市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3987元)的60%即2392.20元作为缴费基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人员,统一按照2013年度唐山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 养老金 1870元为缴费基数。 缴费档次及缴费金额 (一)灵活就业在职人员 1.A档按缴费基数的8.5%计算,另加大额保险(11元/月)及 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为0.25%),年缴费金额2643.72元,预存金额2800元(含代理费); 2.B档按缴费基数的4.5%计算,另加大额保险(11元/月)及 生育 保险(缴费比例为0.25%),年缴费金额1495.56元,预存金额1700元(含代理费)。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人员 1.A档按缴费基数的6.5%计算,另加大额保险缴费(11元/月),年缴费金额为1590.6元,预存金额1800元(含代理费); 2.B档按缴费基数的4.5%计算,另加大额保险缴费(11元/月),年缴费金额为1141.80元,预存金额1300元(含代理费)。 特别提示 1.在该中心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2011年底开始使用中国银行《医保缴费专用存折》缴费,尚未领取《医保缴费专用存折》的参保人员请速到 社保 服务中心领取,以确保每位参保人员都能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2.本次医保缴费时间截止到2014年7月15日,请各位参保人员务必按时存足本人应交的费用,并于2014年7月31日后到缴费银行打印扣款明细,若扣款记录不详请及时与该中心联系,以便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因社会保障卡的缴费功能尚未启动,请参保者千万不要将医保费误存入社会保障卡内,以免耽误您医疗保险功能的正常使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