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下级法院之间属于监督关系,具体如下: 1、法院的上下级的这种级别不是行政上级别,而是一种审判级别; 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检察院认为判决或裁定有误,可以抗诉,上诉或抗诉后,引起第二审审判。 一、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抗诉怎么办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刑事案件院长提起再审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三、刑事抗诉答复方式具体有什么呢 刑事抗诉答复方式是: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2、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