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开庭律师必须去吗 |
释义 | 工伤开庭律师不是必须去。 如果员工本人选择不去,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办理。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以下: 1、医疗费:工伤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康复费等; 2、住院伙食补助:因工伤住院期间,给予必要合理的伙食补助; 3、伤残津贴:根据工伤认定的伤残等级,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伤残津贴; 4、一次性伤残补助:对于工伤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 5、丧葬补助:对于工伤死亡的,给予丧葬补助; 6、失业保险金:因工伤致使劳动者失业的,给予失业保险金。 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并尽可能提供医疗证明和事故证明等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伤,将劳动者送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3、医疗机构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出具相关证明和报告;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6、根据审核和鉴定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7、如有异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在工伤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律师需要与法院、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各方进行协商和沟通,并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和诉讼材料,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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