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法院的上下级的这种级别不是行政上级别,而是一种审判级别。法院上下级之间通常规定审判级别,就容易确定案件的管辖和审判级别。当然,最主要的是,为了保证审判的独立进行,保证司法的公正,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不能有任何的干扰,如果法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那么上级法院就有权指挥、命令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就得服从上级法院的指挥与命令。这样一来,就无法保证审判的独立,也就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