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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于挪用林地补偿标准
释义
    第二十七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向审批征用、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被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批征用、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交纳育林费。
    第二十八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各项费用标准:
    (一)林地补偿费:用材林地(含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3至5元;疏林地、灌木林地、薪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宜林荒地,按用材林地的标准补偿40%至70%;防护林地按用材林地标准的2倍补偿;特种用途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用材林地标准的3至4倍补偿;苗圃地、有收益的经济林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补偿;尚无收益的经济林地,按有收益经济林地的标准补偿50%至70%;城郊林地按苗圃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实际投资补偿,培育费前3年为造林投资的5至7倍,从第4年开始,按前3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15%至20%;
    2、中龄林,按主伐期产材量实际价值补偿70%至80%;
    3、近熟林,按主伐期产材量实际价值补偿40%;
    4、成熟林,按产材量实际价值补偿15%;
    5、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上述标准的2至3倍补偿;
    6、经济林,按造林实际投资和年产值协商议定,合理补偿;
    7、拆除林地其他附着物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比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有林地(含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5至1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宜林荒地,每平方米3至5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林地,按有林地标准的2至3倍征收;苗圃地和城市郊区(含县级镇郊)林地,每平方米20至30元征收。
    (五)育林费,按林地、林木补偿费总和的20%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以上费用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征、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伐除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变权属的,除按标准补偿外,还应当按照林木产材量作价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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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4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