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的区别 |
释义 |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1、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 2、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 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有哪些种类 赠与合同撤销权有如下种类: 1、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 2、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指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一方合法利益、不履行赠与义务等情形下,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3、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二、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赠与合同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赠与人是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前款规定不适用于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公证的赠与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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