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共同居住人的认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作出征收决定时,需要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特殊情况除外,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作出征收决定时,共同居住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