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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托与委托、代理有什么区别?
释义
    1、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2、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代理人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一、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二、法律对于信托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由受益人获得收益。而家族信托是指个人作为委托人,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受益人一般为本家庭成员。以确保家庭成员的未来发展。
    但信托基金并不会自动赚钱,比如,假如信托章程设计得有缺陷,或信托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尽责,委托人投放到信托基金的钱就有可能变成“死钱”。
    要想让家族信托在中国良好地运转起来,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政策加以监管,也需要大量信托人才。以上两点,中国目前均欠缺,制约了家族信托的发展。
    中国家族企业要想化解财富传承过程中的巨大风险,可以选择并购、重组,也可以到职业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上寻找解决方案。家族信托是诸多办法之一,在中国内地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但未来的发展态势值得各方去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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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