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上海市日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一、病假工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3、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全年双休日共104天)。 三、计算系数: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计算系数为: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满2年不满4年的,按70%计发;满4年不满6年的,按80%计发;满6年不满8年的,按90%计发;满8年及以上的,按100%计发。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计算系数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满1年不满3年的,按50%计发;满3年及以上的,按60%计发。 四、病假天数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法律客观: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九条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 第四条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