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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擅自收回集资房单位要不要赔偿
释义
    单位擅自收回原职工集资房并出售给现职工,引发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单位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该单位构成违约,应按市场差价赔偿张某夫妇损失55万余元,并退还张某夫妇购房款19.8万余元。
    1998年6月,成都当地一科研所按相关程序报建一处集资建房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该处集资房建在成都近郊,并由职工全额集资。之后,该单位将一套建筑面积171.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所内职工张某夫妇,张某夫妇也按要求分期共缴纳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及天然气配套费等19.8万余元。
    2000年5月上述讼争房屋竣工后,该所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夫妇。之后不久,该所以张某夫妇辞职等为由,收回该房并另售给一在职职工,且该职工于2007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随后双方即发生纠纷,张某夫妇将该所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8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科研所将讼争房出售给张某夫妇,张某二人也支付了购房款等费用,之后被告又将房屋交付给张某二人,双方已各自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告修建的涉案房屋系由该所职工集资所建。在此情况下,被告称依据相关规定,以涉案集资房带有福利性质等为由收回并另售给他人且办理了产权证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经鉴定,该争议房屋的市场价值为75万元,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有效吗
    张某是济南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2012年6月份毕业以后,应聘进入济南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5年,地点在济南,但是在该合同中有一条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必须给另一方2万元作为损失补偿。2014年10月,公司突然因经营困难为由裁员,要求张晓离职。张晓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公司称,双方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张某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劳动者一方无效,但对公司方有效。故公司方在违反前述约定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很多时候因为不懂法而丧失了维护权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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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8:51:57